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投诉、举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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