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