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您在来信中提到您在您所在的单位工作了,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我们认为你们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们认为你与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支付你的工资。 2、关于工资晚一个月发放的问题。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该条的规定,具体的发薪日期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只要单位每月支付一次就是合法的,至于当月还是上月没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只要你所在企业没有都按时支付了你的工资,即使是在后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要注意60天的时效和证据的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