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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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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
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
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上一篇文章: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
下一篇文章:
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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