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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吉林省将重点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14
【摘要】近日,吉林省《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以解决国有企业(含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2006年年末前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近日,吉林省《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将以解决国有企业(含已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及厂办大集体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2006年年末前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企业拖欠工资的认定标准。应发工资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的职工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是指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给职工在岗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医药费、采暖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工资外科目不列入拖欠工资范围;
  企业实行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或因经济效益下降,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包括低于职工档案中记录的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职工在放假或下岗期间,已按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不属于拖欠工资
  对国有企业在改制、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过程中,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分期偿还拖欠工资协议的,要督促相应债务人认真履行分期偿还协议;
  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指导和帮助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催收应收账款等盘活资产的办法,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对具备改制重组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改制重组力度,结合理顺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
  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政策性关闭破产或依法破产等办法,加快其退出市场步伐,通过转让土地、变现资产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工资历史拖欠的国有、厂办大集体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三无”(无厂房、无设备、无土地)企业,其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主办企业)可通过在系统内调剂资金或借款方式统筹解决;
  对企业非因生产经营困难形成的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以及各类企业经营者故意拖欠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要通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责令企业限期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依法予以处罚。
  这次集中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工作自2007年1月开始,于2007年12月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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