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陶某某,女,27岁,与某某艺术礼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1996年1月至1999年1月),合同约定陶某某的职务为公关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800元。1997年1月,公司得知陶某某已怀孕五个月,即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陶某某辞退。陶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一次性给付剩余相当于劳动合同期全部工资收入的经济的补偿金43,200元,以补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处理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经向双方作调解,公司给付陶某某补偿金人民币21,600元,(相当于一年的工资总额)。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安案,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公司以陶某某怀孕为由,将其辞退是违法的。但陶某某并未对被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而是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单位提出辞退该女工本身是违法行为,给女工造成损害,陶某某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但目前对这种情况并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女工在“三期”之内的工资及福利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是可以认定的经济损失。为此,仲载委员会对本条作出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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