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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