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工伤争议时,按《中华人同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工伤保险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