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交通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成,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肇事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7月7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初,褚林驾驶二轮摩托车和刘相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在刘相阳摩托车后座的儿子刘浩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刘浩因受伤花去各类费用16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相阳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褚林负次要责任,刘浩因未戴安全头盔扩大了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 由于褚林和刘相阳对事故赔偿协商不成,今年3月份,刘浩将此案诉至法院,要求褚林摩托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褚某持有C1驾照,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在性质上系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只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或实际车主追偿。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强制保险,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责任,醉酒、无证驾驶亦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受害人可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赔偿范围不限于垫付抢救费用,应当包括人身伤亡损害。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刘浩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