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受损时,经被保险人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应予负责。但施救费用全额应该按《保险法》第42条规定计算,“保险人所承担那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其含义为,施救费用是单独计算的,其最高额度为保险金额。因此,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个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 ??查勘包括出险后保险人对各种保险单证的核查以及对出险现场的查勘。其中,对出险现场进行查勘是很重要的一环,对保险人来说,只有进行实地查勘,掌握第一手证据,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为以后确定责任及赔偿范围奠定基础。 ??1、查勘的主要内容 ??(1)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真实有限的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果保险合同不存在或没有效力,保险人及可拒绝索赔请求。 ??(2)索赔请求人的资格及保险标的的核实。如果发现索赔人是根本无权提出该项索赔请求或受损失的并非保险标的,保险人就应终止理赔工作。 ??(3)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对出险的时间进行检查,是为了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检查出险地点的目的是确定保险标的是否处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地点,同时也可以测算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的程度;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进行核查,是为了确定发生的危险事故是否属于承保危险。经检查,如果发现保险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或保险事故不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之内发生,或保险标的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擅自改变存放地点,保险人都可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查勘的目的 ??是为了确定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及通常所说的责任审核和核算给付。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查勘时必需根据事实和保险合同条款,认真思考,全面分析,对各项条件逐一进行审核,做出正确的判断。该承担责任的绝不推脱,不该承担责任的也不应该迁就。尤其在多个原因造成损失的场合,保险人在审核因果关系时,必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有关规定,分清近因和远因、主因和次因,做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对于拒赔案件,一定要慎重处理,掌握充分的根据。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保险人决定拒赔后,应报上级公司审核批准。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应再做深入了解,重新研究。 ??三、申请赔付与赔款审核 ??1、申请给付,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保险人明确提出请求给付保险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一般通过填写《保险给付申请书》来表示。除此之外,还要同时向保险人提供有关单证。实际上,不同的险种对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有不同的要求,不清楚的可向保险人询问。但一般情况下,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价值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包括事故过程、事故原因分析、施救情况、损失情况等内容的事故报告、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交的文鉴。 ??其中,出险检验证明根据险种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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