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顺序认定责任 : ●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违反让行规定的; ●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学习驾驶员在学习驾驶时违章肇事,其教练员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均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确定: ●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80%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20%至40%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注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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