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基本划分及承担原则: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面的规定赔偿。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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