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992年4月4日公安部发布) 2术语 2.l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年3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2 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