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交强险制度,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故交强险实施第一年先分车型执行全国统一价格,42种车型对应有42种费率。但实行统一价格客观上造成了“好司机”替肇事司机“买单”的事实。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费率水平将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也就是说,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以此实现“奖优罚劣”。 “建立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利用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可以提高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督促驾驶人安全行驶。这也是实行交强险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郭左践说。 郭左践表示,保监会与公安部已经就《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多次交换意见,研究制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框架,同时,亦积极推动双方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工作,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展了试点。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将在全国统一实行。 他也明确指出,实行挂钩后,被保险人发生无责赔款的,该赔案不会造成第二年其交强险保费上升。也就是只要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会提高其保险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