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都市晨刊》, 从明年1月1日起,在山东省高速公路上驾车如果超速50%%,将被吊销驾驶执照。记者2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法规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规定出了上限和下限,并对违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超速50%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公里。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 50%以下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2000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条例还规定,机动车进入收费站通道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机动车在服务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连续驾车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行驶不得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24小时以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条例还规定,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禁止超车后继续占用左侧车道和在左侧车道内连续超车;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 倒车逆行将被罚款二百元 条例对驾车上高速公路的驾驶人规定了“八不”,其中包括禁止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禁止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禁止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禁止骑、压行车道分界线;禁止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内超车;禁止非因紧急情形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禁止观看影视录像;禁止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 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在匝道、加速车道和减速车道上超车的,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都将被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录像影视的,将被处以100元罚款。 四种人员、车辆不能上高速 条例中规定了四种人员、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其中包括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拖斗车、铰接式客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将面临50元罚款。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将被处警告或200元罚款。
相关条例 高速路上学驾车罚款二百或警告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车后,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放置警告标志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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