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城市相继颁布了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则:规定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若干情形下违反交通法规,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负全责,机动车一方将不赔偿任何损失。新规则在全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若司机本身违章,则至少负次要责任。可见,“撞了白撞”的说法应打上一个问号。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处于优势地位,行人等处于劣势地位,但是新规则的天平明显地向处于优势地位的汽车倾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而新规则规定的“可以不赔”与“应当分担”,与上述规定并不相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比较地方政府颁布的新规则而言,属于高位阶法,新规则不能与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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