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五)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及数量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原则上以各保监局辖区为单位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应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销毁登记制度,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销毁前应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各保监局可到销毁现场检查。 九、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保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式样 附 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印刷企业资质标准 附 件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的印刷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