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罐车倒车时,将车尾部指挥倒车的副驾驶轧死。车主以已投保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理赔,而保险公司认为死者是车上的驾驶员,发生车祸时是在履行指挥倒车的职责,并非“第三者”而拒绝理赔。近日,迎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 轧死副驾驶 2009年11月5日晚,宁某雇佣司机李某和杨某驾驶他的水泥罐车到兴县林兴水泥厂拉水泥,当车辆在水泥厂的生产炉前装完水泥准备离开时,副驾驶杨某下车指挥李某倒车,此时天色很暗,疲惫的李某匆匆倒车,将杨某轧死。事发后,李某马上向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了案,说明了事故情况。经过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身份惹争议 事故发生后,宁某与杨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于2009年11月9日,在公安部门主持下,与杨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宁某向杨某家属一次性赔偿36万元。面对巨额赔款,宁某想到自己于2009年6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和相关材料,要求理赔36万元。 “杨某是驾驶员,不是第三者,只能在车上人员险的5万元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能按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保险公司这样告知宁某。宁某则认为:“杨某出车祸时,已从车上走到车下,理应属于第三者,我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弥补损失,保险公司不能出了事故就推卸责任。”面对保险公司的种种拒赔理由,宁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迎泽区法院。保险公司在法庭上坚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也规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和本车其他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杨某是副驾驶,所以不能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理赔。 认定第三者 副驾驶杨某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成了争议焦点,直接决定宁某能否获得全额理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区别,应依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身体的物理状态是否在事故车辆内来确认,显然,杨某在事发时已离开驾驶室,身份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杨某的身份符合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条件。 另外,李某是宁某雇佣的司机,其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助手杨某死亡,公安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宁某应当对李某的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宁某在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强险等险种,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宁某有权要求理赔。如果保险人在交强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后,仍小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则应在相应商业险种的责任限额内赔偿。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宁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6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0万元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的50万元限额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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