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被告共同修造的半间偏房归被告郑清珍所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天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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