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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原告吴天忠与被告郑清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恒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一、非婚生子吴少东由原告吴天忠抚养,被告郑清仙不给付子女抚育费;

  二、原、被告共同修造的半间偏房归被告郑清珍所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天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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