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障,但同居期间男孩陈龙系原、被告的共同子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与他人登记结婚,现在外务工,原告主张子女陈龙随其生活,有利于成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不直接抚养陈龙的被告赵官彩(又名赵官美)应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陈龙独立生活为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孝焱与被告赵官彩(又名赵官美)同居期间的子女陈龙随原告陈孝焱生活。被告赵官彩自2008年9月份开始,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给陈龙生活费,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在此期间的书学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凭据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孝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