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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婷婷(化名),女,13岁,汉族,邢台市第十一中学初一学生。11岁时,其父母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征求婷婷的意见。婷婷被判由其父抚养,其母不支付抚养费。婷婷随其父生活期间,多次遭到父亲的殴打……

一、案情简介

  婷婷(化名),女,13岁,汉族,邢台市第十一中学初一学生。11岁时,其父母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征求婷婷的意见。婷婷被判由其父抚养,其母不支付抚养费。婷婷随其父生活期间,多次遭到父亲的殴打,故产生随母亲生活的想法。2004年寒假,婷婷找到离婚后一直与姥爷生活在一起的母亲,并度过新春佳节和整个寒假。寒假开学后,有一天下午,放学后婷婷因未按时回家,其父便学校老师打电话找婷婷,但没能打通,后在学校找到了婷婷,便怀疑婷婷在撒谎,回家饮酒后用小木板凳、皮带等物品殴打婷婷,致其多处受伤。当晚婷婷躲到邻居一位阿姨家过夜,从第二天起住到学校再不敢回家。婷婷打电话给母亲要求跟母亲生活,但其母亲以无处居住为由拒绝抚养。婷婷被亲生父母推到无家可归的绝境。

  二、办案经过

  几天后,婷婷在一名亲戚的陪同下找到桥东区妇联,因婷婷的母亲在桥西居住,桥东妇联未予受理。婷婷又找到邢台市妇联,邢台市妇联曾多次打电话通知婷婷的父母到妇联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两周过去了双方未能到妇联面商此事。后来,急切渴望回家的婷婷又在亲戚的带领下找到了邢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因该中心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无力向孤独无助的婷婷提供法律帮助。因本人在当地青少年维权领域小有影响,邢台法援中心的人便让婷婷找到了我。当天下午,我接待了婷婷,详细询问婷婷的情况,并认真作了接待笔录。经审查,我认为婷婷的情况完全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便立即与当时所在的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合伙人进行沟通,并决定为婷婷提供法律援助。

  考虑到婷婷以后仍要随父或母一起生活,我并未立即决定起诉,而是自费打车带婷婷先找她的母亲了解情况。律师从婷婷的母亲那里了解到:从内心来讲,她并非不想抚养孩子,但抚养孩子又存在诸多力不从心之处:一、本人2000年下岗,靠每月70元的生活费和姐姐的接济生活,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二、本人没有固定的、属于自己的生活住处,自从离婚后,一直寄居在年迈且患有严重疾病的父母家中;三、调解离婚时,孩子随父生活,在财产分割时,本人将所有财物全部留给了孩子。

  当律师问及如果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时,将怎么考虑。婷婷的母亲答:如果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本人将要求法院同时判令婷婷父亲支付抚养孩子的全部费用,并一次付清。并称,只要法院判令孩子由其抚养,她将尽力带好孩子。当问及为什么不能主动提出协商或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时,婷婷母亲回答称,自己被婷婷父亲打怕了,不想也不愿与其协商解决任何问题,也不可能协商解决任何问题,更不敢起诉。虽经律师努力劝说,婷婷母亲仍未答应可以主动要求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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