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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及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遗产”的规定,如果您所说的房子是您岳父与您岳母的共有财产,那么房子价值的一半是属于你岳父所有,对该部分财产您岳父可以自由处分。如果是该房产是您岳父的个人财产,则你岳父对整套房子可以自行处分。就您所说的情况“他想把自己的那一半财产给自己的两个亲生子女”来看,该房产似应属于您岳父与与您岳母的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规定,您岳父想把自己的一半财产留给自己的两个亲生子女在法律上完全是可以的,但需要在生前立有相应的遗嘱;如果必要还可以将您岳父的遗嘱进行公证,以加强遗嘱的效力。

  如果您岳父在生前没有立遗嘱,则在他去世之后,其遗产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的规定,您岳母和您岳父的两个亲生子女依法应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至于您岳母原生育的儿子作为您岳父的继子,是否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关键要看其是否已经和您岳父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他与您岳父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依法应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反之则不是。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您岳父将来的遗产会由您岳母、两个亲生子女、继子四人继承。至于继承的份额在原则上均分的基础上再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具体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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