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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产分割的原则(一)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我国现行继承法运行以来,经济体制的纵深改革、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明显增强等使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


    我国现行继承法运行以来,经济体制的纵深改革、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明显增强等使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其中,遗产分割的原则已不再像立法初期那样符合法律的时代性。我利用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发挥自己的潜能对现行继承制度的缺陷、产生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作了粗浅的见解如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等情况。和相应的制度构想,如改无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制度,设立遗产清册制度,设立放弃继承明示制度,设立遗产分割限期制度。  

关键词:无限责任继承   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继承   共有关系   遗产清册制度  

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国内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分割采用有限继承的原则。  
     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遗产继承关系,不仅浓缩着家庭或亲属之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历史与现状,而且折射出宏观经济体制的运行态势,并反映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我国现行继承法运作十多年来,经济体制的纵深改革、国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家庭结构和职能及亲属模式的演变、公民财产权利意识的明显增强都无不对遗产继承产生深层次的影响,使遗产的静态质、量多元化,动态归属复杂化。我国现行继承法采用有限责任继承原则(即通常人们所说的限定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而不以自己的固有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  
     我国法律所确立的遗产分割原则,既尊重了继承制度的一般要求和当今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又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综其要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在遗产的分割顺序上,实行遗嘱继 邢扔诜ǘ 坛性 颉?nbsp;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这就是说,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应按照被继承人所立遗嘱中的拉指办理,无遗嘱时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分割。虽然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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