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我国的司法实践,都是本着充分发挥遗产的实际效用来分割遗产的,都要考虑到遗产标的物对哪一个继承人更为有用。例如,被继承人留下一批法律书籍,首先应当考虑这批法律书籍归从事该专业研究的继承人所有,应为有用;又如,被继承人留下一些农业生产工具,当然应当分给在农村经营农业种植的继承人。 在现实生活中,遗产的某些的物,通常是与各继承人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在分割遗产时,考虑继承人的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采用一律平均分割的办法,这妨碍遗产标的物效用充分发挥。因为有的遗产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或者是不宜分割的。对于有些价值很高的不宜分割的标的物,可以按照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分配给某一位继承人,由分得该标的物的继承人付给其他继承人一定数额的价金作为补偿。另外,在进行遗产分割时,还应当考虑继承人的年龄、性别、经济状况、兴趣、文化程度、已婚与否、配偶的职业等。我国《继承法》在分割遗产时,十分重视发挥遗产的效用,其根本点在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