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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飞遗产分割适用中国法?美国法?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即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儿子陈天诉陈逸飞长子陈凛遗产分割纠纷案……

留下公寓 8 套,别墅一幢,油画 253 幅,两个儿子为美国国籍,遗孀是中国人

2006 年 1 月 17 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逸飞遗产纠纷案,即陈逸飞遗孀宋美英以及年幼儿子陈天诉陈逸飞长子陈凛遗产分割纠纷案。

此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依旧疑团重重,陈逸飞及其两个儿子均为美国国籍,而其遗孀宋美英持的是中国护照,那么其遗产分割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陈逸飞长子在美国申请担任其遗产的临时管理人是否能够获得准许?其遗孀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能否动用陈逸飞的遗产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有关律师。

继承适用法律应依据其死亡时住所以及遗产的性质

陈逸飞 先生留下的遗产到底价值几何,到目前为止仍是个谜。但根据宋美英律师的陈述,目前可以确认的有 8 套公寓及 1 幢别墅,另外成品以及半成品油画共计 253 幅,其中 85 幅是陈逸飞生前就委托一家意大利公司进行拍卖的,该部分画处于动态当中;而在宋美英处则保留有 143 幅。陈逸飞及其两个儿子持有美国护照,因此存在这些遗产的继承具体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的问题。

“因为本案为一涉外继承案件,适用何国法律应依据陈逸飞死亡时住所地以及遗产的性质。”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荣宽告诉记者。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涛也持同样的观点:“陈逸飞动产的部分应适用其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因为其生前最后住所地在中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至于不动产应适用的法律,姜律师认为“要看不动产在哪个国家,以适用不动产所在国家的法律”。

陈凛无权担任遗产临时管理人

陈逸飞长子陈凛的代理律师李小龙表示,陈凛目前已向美国法院申请作为陈逸飞遗产的临时管理人,而作为临时管理人仅仅意味着对资产进行管理、纳税等,并不会妨碍遗产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杨荣宽律师的介绍,在我国并不存在“遗产临时管理人”这一说法,也没有设立相关“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制度”。只是在《继承法》第 24 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而“遗产临时管理人”是英美法系国家继承法律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原则为:继承人并不直接继承遗产,而是先由遗产管理人对债权债务做统一处理。旨在使继承人受到了有效监督,从而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即继承开始后,遗产不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由作为独立的遗产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者负责管理,被继承人的债务由遗产法人承担,债权归遗产法人所有,因遗产而产生的收益和负担都归遗产法人所有,遗产管理人在缴纳税款、清偿债务、执行遗嘱之后,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剩余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遗产临时管理人”通常为一机构或个人,其基本要件在于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即独立性。通常情况下,需要法院指定。由于陈凛本身就是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杨荣宽律师认为陈凛无权申请作为遗产的临时管理人,但他可以申请法院为其指定遗产临时管理人。

宋美英暂时无权单方动用遗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逸飞遗产纠纷时,宋美英的代理律师张鲤庭曾向法官提出,由于宋美英及幼子陈天无收入来源,目前经济拮据,请求法院准许他们在结案前动用部分遗产。但姜涛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归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至于继承人应该分得多少份额,须视情况,依法而定。

作为有继承权之一的继承人宋美英在遗产尚未分割前应无权单方处分遗产。况且,该案已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应尽量保证遗产的完整性,保证该遗产无毁损、减少、破坏等行为发生,应从有利于保护遗产的角度代为保管现存遗产,但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导致的亏损除外。所以,法院审理期间宋美英不能擅自动用遗产。姜律师认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院才提出让其提供书面申请,待法院研究后再予以答复。

宋美英的要求基本合理

陈逸飞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其合法继承人为其妻宋美英、长子陈凛、次子陈天。因其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宋美英代表其子陈天与陈凛依法协商遗产分割,但双方一直很难就分割计划达成一致。

后陈逸飞长子陈凛提出了 50 %: 50 %的分配计划,其中包含了其母所享有的与陈逸飞之间的债权。陈凛提出如超过最后回复期限,即 2005 年 10 月 8 日 ,陈凛将在美国按法律程序行事。宋美英无法接受陈凛方面上述的“最后通牒”,至此双方的协调已无可能。

起诉至法院后,宋美英的律师在遗产分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请求,即凡是 2000 年陈逸飞与宋美英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和股权均一分为三,宋美英、陈凛和陈逸飞与宋美英所生之子陈天各分三分之一;而陈逸飞与宋美英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和股权,一半归宋,剩下的一半再由宋美英、陈凛和陈天均分。

对于此诉讼请求,杨荣宽律师认为“基本合理”,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为陈逸飞遗产,才发生继承。两个儿子和宋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姜涛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对待陈逸飞的遗产分割问题,“陈逸飞遗产如何分配、各继承人的分割比例是多少,是扣除债务后再行分割,还是先分割后再履行债务,都要根据所适用国家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陈逸飞的遗产范围中包括的不动产,房产亦分属不同的国家,适用的法律也应该有所不同。”宋美英律师的上述遗产分配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的。但由于各国继承法对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继承人所分得的继承份额亦不同。


“遗产临时管理人”通常为一机构或个人,其基本要件在于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即独立性。通常情况下,需要法院指定。由于陈凛本身就是遗产的继承人之一,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杨荣宽律师认为陈凛无权申请作为遗产的临时管理人,但他可以申请法院为其指定遗产临时管理人。

宋美英暂时无权单方动用遗产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逸飞遗产纠纷时,宋美英的代理律师张鲤庭曾向法官提出,由于宋美英及幼子陈天无收入来源,目前经济拮据,请求法院准许他们在结案前动用部分遗产。但姜涛律师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归有继承权的所有继承人。至于继承人应该分得多少份额,须视情况,依法而定。

作为有继承权之一的继承人宋美英在遗产尚未分割前应无权单方处分遗产。况且,该案已诉至法院,在诉讼期间,应尽量保证遗产的完整性,保证该遗产无毁损、减少、破坏等行为发生,应从有利于保护遗产的角度代为保管现存遗产,但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导致的亏损除外。所以,法院审理期间宋美英不能擅自动用遗产。姜律师认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法院才提出让其提供书面申请,待法院研究后再予以答复。

宋美英的要求基本合理

陈逸飞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其合法继承人为其妻宋美英、长子陈凛、次子陈天。因其去世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宋美英代表其子陈天与陈凛依法协商遗产分割,但双方一直很难就分割计划达成一致。

后陈逸飞长子陈凛提出了 50 %: 50 %的分配计划,其中包含了其母所享有的与陈逸飞之间的债权。陈凛提出如超过最后回复期限,即 2005 年 10 月 8 日 ,陈凛将在美国按法律程序行事。宋美英无法接受陈凛方面上述的“最后通牒”,至此双方的协调已无可能。

起诉至法院后,宋美英的律师在遗产分割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诉讼请求,即凡是 2000 年陈逸飞与宋美英结婚前取得的财产和股权均一分为三,宋美英、陈凛和陈逸飞与宋美英所生之子陈天各分三分之一;而陈逸飞与宋美英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和股权,一半归宋,剩下的一半再由宋美英、陈凛和陈天均分。

对于此诉讼请求,杨荣宽律师认为“基本合理”,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为陈逸飞遗产,才发生继承。两个儿子和宋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姜涛律师认为不能简单地对待陈逸飞的遗产分割问题,“陈逸飞遗产如何分配、各继承人的分割比例是多少,是扣除债务后再行分割,还是先分割后再履行债务,都要根据所适用国家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陈逸飞的遗产范围中包括的不动产,房产亦分属不同的国家,适用的法律也应该有所不同。”宋美英律师的上述遗产分配是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的。但由于各国继承法对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继承人所分得的继承份额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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