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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纠纷案例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当事人有共有房屋的比例较低,北京的调查仅有两例,哈尔滨的调查仅有1例。哈尔滨的同居者以住在父母的房屋为主,占58%.而北京则以居住在男方所有的房屋为主,占50%.这一调查结果表明:第一,同居者共同购房的较少,说明相当一部分同居者或没有长期共同生活的打算,或生活相对较为贫困,没有购房的能力;第二,同居期间的住房主要由男方父母提供的事实说明,这种同居关系大多数是经过父母同意的,在父母或乡邻的眼中,他们就是婚姻关系;第三,由于同居主要是由男方父母或男方提供住房,同居关系解除后,女方往往丧失了原有的栖身之处,生活会出现很大的困难。
  法院大多将住房判给男方,对于无房居住的女方,虽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钱款数额是按照男女双方从单位分房时的房屋价值为参考的,而没有考虑住房商品化之后的实际市场价值。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离婚后住房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她们多是回到娘家,与父母兄弟同住,其处境值得关注。
  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根据哈尔滨的调查,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既有单一原因,也有综合原因。居首位的是财产分割,占同居关系的60%.居第二位的是住房,占15%.居第三位的是子女抚育费,占12%.第四位的是债务的清偿和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各占9%.此外,还包括财产返还、精神补偿、经济帮助等纠纷。
  在北京的调查中,有共同财产的案件中平均分割的占54.5%;女方多分的占9.1%;男方多分的占36.4%.哈尔滨的调查结果与北京的接近,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的占63%;女方多分的占15%;男方多分的占12%.从分割财产的结果看,均分财产的比例居首位。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要保护女性,显然法官的理解有所不同,这就造成了在北京的审判实践中,男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大大地多于女方,而在哈尔滨则女方多分财产的比例多于男方。
  子女的抚养费少得可怜
  依照现有法律的规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但《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与其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不变,只是变更了抚养的形式。此次调查证实,解除同居关系后,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主。在哈尔滨达到100%,除5名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外,均为女方抚养。在北京,64.7%的女方得到了对独生子女的抚养权;还有一个育有两名子女,全归女方抚养。
  在大多数子女由母亲抚养的情况下,子女抚养费是如何给付的呢?在北京涉及抚养费给付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采用分期给付的方式,每月100元-200元的占75%;每月201元-500元的占8.3%;每年3001元-5000元的占8.3%.只有1例给付方采取了一次性给付的方式,数额达到10万以上。总体上,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北京市每个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90元,75%的给付方(主要是父亲)每月只给付100元-200元生活费,而直接抚养子女的母亲大部分是农民或处于无业状态(占6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抚养费应按给付方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但在案件的统计中,80%以上的案件都没有涉及当事人的收入状况,在几例提供了收入证明的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也只是月基本工资而非月总收入的证明。子女抚养费数额偏低,必然造成子女生活水平的下降甚至处于贫困状态,对此,法律应考虑加大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力度。
  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建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此次调查的主持人之一夏吟兰认为,尽管此次调查显示,事实婚姻及同居关系数量很少,但这并不能说明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已处于可以忽略不计的状态。恰恰相反,近年来在中国,非传统家庭,如单亲家庭、单人家庭、非婚同居的数量均有所上升,它对人们婚姻观念的影响不可小觑。最近新浪网作了一个关于对同居关系态度的调查,在参加调查的10538人中,有46.75%的人认为同居有益婚姻,非常赞同,有46.70%的人认为可以理解,但不接受,只有6.56%的人认为有害无益,坚决反对。显然,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已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对此,应当尽快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手段。
  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我国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利益的法律制度价值。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双方共同生活达2年以上,其间未有间断;(2)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未满2年,但同居生活期间已经育有子女并且双方对同居生活之事实无争议。
  2.加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婚姻家庭关系的多元化倾向已不可逆转。在我国实践中,同居关系当事人诉请离婚,法院均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判决。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讲,有挂一漏万的感觉,这不是简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就能一了百了的。”
  在调查者查阅的案卷中,有这样的情况:一名外地妇女与一个退休老干部相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其间两人矛盾不断,该妇女不仅被迫做了人流,而且还不断遭到男方的打骂。她照顾男方两年多直至其去世,但男方死后她一无所有,带着一身伤病被男方的子女赶出“家”门。
  鉴于妇女在社会上,尤其是在同居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夏吟兰会长说:我们不应该再对同居关系这一社会现象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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