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李华处了个对象,今年8月按习俗给了女方1万元彩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准备五一举行结婚仪式。4月,李华在上班时被刀具切去了三根手指,造成了肢体残疾,女方想跟他分手,李华遂要求她退还彩礼,可她不同意退还礼金。请问能要求她归还彩礼钱吗?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李华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彩礼还是可以要回来的,不过前提是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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