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有1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无证据证实,被一审法院作出不准许原告吴梅与被告杨康离婚。 原告吴梅与被告杨康经自由恋爱,于2008年12月3日办理手续,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婚后因一些家庭琐事而发生争吵现象。2010年6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该院提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梅与被告杨康经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且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后结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好的,婚后只是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注意感情培养,互相关心,相互体谅,找出各自存在的缺点,各自改正自己本身不足之处,夫妻感情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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