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依民法学理的能说,离婚行为应以属于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而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定的夫妻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因此,离婚这种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一方不得或者不得与特定第三人结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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