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与程某结婚七年,感情从第二年开始走向淡漠,第四年时我们已经分开住两室一厅的单元房,他自己占一间,我带着女儿在另一间。今年年初我提出离婚,程某不同意,不得已我只好向法院起诉,理由是“夫妻性格不合,分居已近两年”。程某则极力否认我的说法,我说一句他驳一句。看我们争执不休,各不相让,法官就让我举出证据来。我说我的女儿可以证明我与程某分居的事,程某马上说:“几岁的孩子,还不是你教她说什么她就说什么。”法官也附和说“未成年人的话不足为据”。这一下我可为难了。就那么大一点地方,关起门来与世隔绝,外人谁能说得清你们夫妻没在一起住!像我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呢?
解答: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说的就是家庭纠纷的举证难。特别是婚内分居这种事,在三口之家中惟一可以作为证人存在的只有孩子。而如果孩子太小,不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则这个惟一的“证人”也便没有了,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按照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七种表现形式,它们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也就是说,实在找不到证人证言的话,有其它六种方式的任何一一种证据都行,例如谈论相关内容的书信、日记、录音录像带等等,都与证人证言具有同样的证明力。因此你可以再搜寻其它能证明分居二年的证据。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不是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惟一理由或原因,你可再寻找其它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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