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将15万元“家当”隐瞒,妻子空口无凭只好作罢。8个月后,妻子收集证据重新诉至法院。近日,区法院对此案作 出判决,男方退还10万元给女方。 某国有企业职工秦X国下岗与妻子郭X丽艰苦创业,在手机批发市场小有名气,但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6年1月,两人离婚一案在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郭艳丽称夫妻俩经营的手机批发店一个月前有一笔10余万元的汇款入账,系婚后共同财产,但丈夫秦伟国私自取走。秦伟国不予承认,郭艳丽也不能拿出相关证据。4月,法院判决时对此未能认定。 离婚8个月后,郭艳丽从朋友口中得知账户号码,并弄清该款项为15万元,后复印了相关材料,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认定和分割这笔。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少分或不分给实施上述行为的这一方财产。 男方秦伟国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企图占为己有,严重侵犯了郭艳丽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5万元中的10万归女方所有,5万归男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