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而近十年来,社会和法学界对此标准一直存有争议。此次修正草案征求全民意见,离婚标准又成为一个争议很大的热门问题。从80年代开始,就有不少学者撰写和发表文章,对感情破裂的立法适用性和可行性提出过反思,主张离婚条件应修改为破裂或者夫妻关系破裂,而不是感情破裂。 最难的是夫妻感情破裂还需要证据来证明,重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之一,这就给离婚的当事人设置了一道难已跨越的鸿沟。但不管怎么说,应当承认,正确判断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但却未必是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毕竟,人们还在离婚,谁也不能剥夺你离婚的自由。 “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新《婚姻法》和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出了较具体的规定,分述如下: 一、新《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注意,如果上述行为是以夫妻名义的,则构成重婚,这也是“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中与新《婚姻法》不抵触的情形 该司法解释与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且该司法解释没有废止,所以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情形予以认定。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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