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实中如果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无法离婚,实际上现役军人的配偶是以牺牲离婚自由为代价,实现国家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但也应该看到,军人的配偶在与军人结婚后,为军人家庭和国家社会也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承担着比别人更多的艰辛,他们本身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但婚姻法的这条规定,却对他们的利益予以漠视。应该说这一规定在保护军人婚姻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使很多人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婚姻法从考虑保护妇女、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规定在这三个时期中,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保护妇女、母亲和儿童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一)、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看婚姻结合的基础。
2、看婚后感情建立和发展变化情况。
3、看离婚的理由。
4、看婚姻现状中有无和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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