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与否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关键,认定了感情破裂就可以判决离婚,否则就不应判决离婚。感情是大脑中的的一种感觉,摸不着,看不见,是感性的,属意识范畴而非物质;若无统一标准,对它的衡量,则不易准确的判断,同时若赋予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又易导致判决的失衡。因此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几项"硬性标准",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也应该侧重这些硬性标准: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作者认为感情的事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最琢磨不透的,以上规定只是其中的几种,难免疏漏,因此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那么什么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者认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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