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晶和丈夫于平同在金融系统工作。2005年2月他们相识恋爱,为了分房,当年8月匆忙登记领证,凭着分到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正在装修期间,于平出事了,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检查机关依法逮捕,并与2006年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正在服刑。整个过程对张晶打击太大了,俩人还没有正式手挽手步入圣神的婚礼殿堂举行婚礼,还未享受夫妻生活的甜蜜,丈夫就进了监狱,而且时间长达11年,这对于张晶来说太残酷了。特别是于平的父母和姐姐还在背后对张晶指指点点,甚至造谣生事、恶意攻击,说张晶得了多少钱、于平都是为了张晶而犯罪等胡话,令张晶气愤不已。还好法律是公正的,有案卷可查,不然的话,张晶就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自己的清白。 事实上早在他们相识之前,于平就利用职位之便,贪污公款数起,金额高达百余万,只是后来才被发现。根据于平自己交代,一百多万元早已挥霍一空。炒股亏了一部分,做生意被骗了一部分,剩余的在赌场上输了个精光。他们准备结婚的用品于平分文没出,都是用张晶多年的积蓄和借贷款置办的。于平犯下如此罪行,是自己造成的,罪有应得,可是他的家人不应该冤枉张晶。张晶现在不愿为于平背黑锅、守活寡,想要跟他离婚。张晶问,以丈夫被判刑为由要求离婚,是否合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我国《》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并规定5 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14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第11条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情形。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时,是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到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的长短和罪行性质等情况来处理的。例如:男方犯有强奸罪,而这种罪行本身就是对夫妻感情的亵渎和背叛,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女方提出离婚应予以支持。再如:对那些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较长、离婚对子女和家庭不利的,且刑期不长的,应积极做好转化工作,实现夫妻和好,以利于对方的改造。 据张晶的情况分析,因于平被判刑11 年,他的家人冤枉张晶,导致他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婚姻法》“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和司法解释“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去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张晶以丈夫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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