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已与丈夫同室分居两年的何女士,却因没有“夫妻双方已分居”的证明材料,而无法上诉法院提出离婚。 但当何女士将离婚诉状带到律师事务所时,却被告知因没有详实的“分居证明”,法院将不受理此案。 律师称:“像何女士一样遭遇尴尬的并非她一人。”他介绍,我国现有法律对夫妻分居并未要求办理专门手续,我国的离婚案只要求当事人能证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事实,即可作为一项法定理由。然而恰恰因为分居没有手续,证明分居且分居已达两年的期限,就特别难以操作。 他表示,一般情况下证明分居主要是邻居证言、亲友证言等,但周围人举证“同室不同房”的情况,又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这样很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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