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法院在调解书中确认双方暂时共同居住一套两居室房屋,待李女士有居住条件时再搬出。后漆先生将该房调换,并购买了调换后的房屋,取得房产证。2005年,漆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及其子腾退房屋。李女士认为,儿子应有权居住父亲的房屋。 法官评述:李女士及其子居住的房屋是漆先生的个人财产,李女士应予腾退。至于他们的儿子已年满19周岁,在法律上视为可独立生活的人,也符合腾退条件。 依法理,对于离婚后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的,法院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无房一方有权居住另一方的房屋,直至其另有住房或指定的期限、条件达到为止,这是对无房一方的救济。而子女年满18周岁后,父母可不再对子女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令李女士及其子腾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