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法院缺席判决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确权纠纷案,支持了原告要求偿还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所取得房屋贷款本息的主张。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2002年8月,双方贷款购买了楼房一套,登记在被告名下,贷款期限为20年。2005年11月,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该楼房归原告所有,但协议未明确楼房的还贷义务。原告诉至延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楼房归其所有,今后的还贷义务由其承担。在诉讼中,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有被告的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承担今后楼房还贷义务的请求,并不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日常生活法则,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亦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