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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房产分割问题探讨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是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针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房产是最主要的财产。在当今社会时期,承租、使用公房随着“房改”的进行,已经逐渐退出了房屋市场,私有房产成为家庭房产的主要形式……


  六、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由开发商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房产证的办理并不是短时间内能够顺利完成的。因此有一部分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还没有及时办理。对于此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本文不做进一步探讨。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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