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尚未登记 彩礼被判退回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农村流行一种习俗,双方在结婚之前有订婚,订婚就是男方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感情总是在变化之中,感情没了,接下来就是双方发生争财战……
农村流行一种习俗,双方在结婚之前有订婚,订婚就是男方给女方一定的彩礼,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感情总是在变化之中,感情没了,接下来就是双方发生争财战。甚至是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事实上结婚了,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出现彩礼问题,如何去解决呢?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就遇到这样的案件。2008年2月29日 ,该院依法判决被告高素杰返还原告孙晓文彩礼28000元。 原告系七台河市桃山区万宝村人,被告系勃利县人。2007年8月,原告孙晓文与被告高素杰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人一见钟情、相见恨晚,恋爱期间关系较好,为了尽快结婚,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转交彩礼钱28000元,并提出与被告商量结婚事宜。同年11月9日,两位年青人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进行结婚登记。后来,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进行登记,但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2008年1月17,因原告强烈要求被告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被告未同意,故双方发生争执,经亲朋好友劝解无效,矛盾加深反而无法和好。原告提出分手,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28000元,被告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对方不同意结婚,故不同意退还彩礼。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回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晓文与被告高素杰虽然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由于他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恋爱期间按照习俗通过媒人转交给被告28000元彩礼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应予退还。另外,该条规定只以登记为要件,并没有以过错为归责,故虽然原告孙晓文提出分手,但是并不存在违约过错情形,因为此行为不受合同法所调整。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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