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妻婚后不久,即因矛盾引发离婚诉讼。不久前,男方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与施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考虑到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因当事人生活在农村,生活较为困难,因此彩礼可酌情予以返还。为此,判令施某把铂金戒指和5000元现金返还给男方。 据悉,以前,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婚姻破裂或双方恋爱时不欢而散,彩礼是否该返还的问题常引起争议。一些法官认为,订婚聘礼或恋爱过程中馈赠财物,有时被看成是赠与行为,因此一般不受保护;但也有人表示,馈赠彩礼具有结成夫妻的目的,如果双方不欢而散,接受订婚彩礼或在恋爱时接受贵重礼物的一方,应当退回。 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目前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3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