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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发彩礼之争 法院依法判决如数返还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一对青年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为此,男方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3月26日,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大刚、张春兰及李翠华三人返还原告王松林彩礼20000元。……

一对青年男女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了婚”。为此,男方以要求返还彩礼为由将女方告上法庭。3月26日,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大刚、张春兰及李翠华三人返还原告王松林彩礼20000元。

  2006年11月,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李翠华经媒人介绍相识。当月16日被告李翠花到原告王松林家,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双方父母经媒人撮合,口头达成给付彩礼协议:原告给付被告李翠华的父母李大刚、张春兰彩礼20000元。后原告分两次共计给付被告家20000元彩礼。2006年12月16日,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李翠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10日,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李翠华发生吵打后,被告李翠华回到娘家。从此双方未在一起生活。

  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原告王松林与被告李翠华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新婚姻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时依据新婚姻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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