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望向公安机关、居委会、各级民政机构等部门寻求救助。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二十三日再次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记者注意到,比较今年五月提交的修订草案,修改稿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新内容,完善了部分条款,保护妇女权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被进一步细化了。 草案修改稿中专门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根据受害妇女的请求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而民政部门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 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介绍,虽然今年五月提交的修订草案规定了“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向其所在机构提出救助请求”,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并没有明确界定,很可能因此而影响实践中保护和救助的力度。他说,此次的修订稿,使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从而确保遭受侵害的妇女能够得到真正及时有效的保护。 这次修改稿还对“性骚扰”这一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界定,规定“性骚扰”行为应该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并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为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