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秦某均系再婚,结婚时她带着10岁的女孩萍萍。婚后两年我们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现在准备离婚。秦某称,我们婚后由于我与萍萍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故要求我一次性给付萍萍1万元的抚养费。请问,秦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康勇法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与秦某再婚后,即与秦某的女儿萍萍形成继父女关系,但你与萍萍之间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如果你与秦某离婚后,你不想再继续抚养萍萍,你可以拒绝对萍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