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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七条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本条是关于禁止结婚的条件的规定,其中第(二)项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修改……

  在立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的划分上,应适用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法。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即一世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多,关系越远,亲等数越少,关系越近。国际上通用的亲等计算方法主要有:

  1.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往上数,每经一代为一等亲;从己身往下数,每经一代也是一等亲。比如,往上数,自己与父母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往下数,自己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由共同的直系血亲下数至所要计算的亲属,其世代相加之数,就是己身与所指亲属的亲等数。比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妹的共同直系血亲是父母为一亲等,再由父母数至兄弟姐妹也为一亲等,一加一等于二,自己与兄弟姐妹便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自己与伯、叔、姑、舅、姨的共同直系血亲均上数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均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间为四亲等直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与罗马法相同,即一代为一亲等。

  (2)旁系血亲计算法。

  从己身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亲属也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如果双方与共同的直系血亲间的代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数定其亲等,代数不同,则按代数多的一方定其亲等。比如,同胞兄弟姐妹上数至父母,代数相同,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己身与伯、叔、姑共同的直系血亲为祖父母,己身与祖父母是二亲等,伯、叔、姑与祖父母是一亲等,以己身的代数确定,伯、叔、姑、侄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代数相同,也为二亲等旁系血亲。这种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不如罗马计算法科学。

  我国婚姻法中的血亲计算方法类似罗马法的计算法。但不能简单换算。第一,我国的“代”是连己身算在内,而罗马法不计在内。第二,我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罗马法为四亲等旁系血亲,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考虑到我国的血亲计算方法已为群众熟悉,实践中也没有什么问题,再采用其他亲等计算方法,反而易引起混乱。因此,立法者对血亲的划分没有作出修订。

  二、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婚姻法时,卫生部门的同志提出,解放初期,我国患麻风病的较多,现在我国已经基本消灭。麻风病不遗传、传染性小、发病率低,即使将病毒注入健康的人体内,也不一定发病,90%的人对麻风病有天然抵抗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治愈麻风病已不存在问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明确提出建立无麻风病的世界,标准是一万人不超过一人患麻风病,并取消了对麻风病隔离治疗的措施,像对其他传染病一样对待。我国提出的基本消灭麻风病的标准大大高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因此,应当取消麻风病未治愈不宜结婚的规定。立法采纳了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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