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婚姻 债务 夫妻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这一规定,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伪造债条妨害离婚诉讼行为,伪造债务侵占一方财产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制裁作用,但对伪造债务现象我们只是治标不治本。在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从形式和数量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时夫妻财产及债务的认定与分割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企图迫使对方放弃离婚权利或侵占对方财产的现象成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的难点,且这种现象愈来愈严重。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根源上,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家庭的民间借贷数额较大的由夫妻双方签字(何为数额较大由最高法院另行作出司法解释),单方签字的债务在离婚中除非另一方承认该债务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不承认的法院应认定为夫妻的个人债务。婚姻法作这一规定具有如下的积极意义: 一、民间借贷夫妻共同签字制度的设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对私人财产的尊重和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家庭普遍贫困,家庭财产只有住房和生活用品,债权或债务数额很小,夫妻离婚时一般不存在债务纠纷。在当时的条件下,家庭民间借贷无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这是与当时的家庭生活和经济状况相适应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财产债权、债务的数额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银行信用社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一律要求家庭向银行借款所附共同债务确认书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这样万一发生离婚,双方对该债务不会发生任何异议。在民间借贷中我国公民一般无立借据的习惯,但现在也逐步实行了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借据的习惯。没有借据、没有证据无法胜诉的司法诉讼结果极大地提高了公民的证据意识、法律意识。 夫妻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伙伴关系。法律要求合伙人在共同债务上签名,是符合共同债务构成的要件,也是法律认定共同债务的要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和人们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离婚率会逐步升高,分清或明确婚内共同债务、债权和个人共同债务、债权,是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在《婚姻法》中确立民间借贷夫妻共同签名制度符合社会发展趋势。 二、民间借贷夫妻共同签名制度有利于离婚案件的顺利审结。 目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是婚姻期间的某些财产和债务双方难以举证,所以法院难以查清,造成一些案件审理超期限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另一方接到起诉状后,就与他人或律师商量,有的律师受到利益的驱动不顾职业道德,为当事人出歪点子,指示当事人伪造债务。由于伪造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一般关系比较好,且事先串通,原告明知被告伪造债务但难以举证揭穿其伪造行为,由于家庭财产的隐秘性,法官也难以查清债务的真伪。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一方当事人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财产实行保全,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诉前保全的救急措施。而对一方当事人可能伪造债务的行为缺乏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离婚只能接受被告伪造债务,内心痛苦只有其知。一方要离婚但不愿接受对方伪造的债务则造成一些离婚案久拖不决。法官遇到这类案件明知夫妻感情破裂,仍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结案。只有极少数夫妻关系十分恶劣的案件,法官才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再举证并查清后另行判决。我们目前实行夫妻民间借贷不要夫妻共同签字,一方签字法院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无疑为一方当事人伪造债务留下了空间,为法官办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增加难度,从而影响法官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三、设立民间借贷夫妻共同签名制度有利于家庭夫妻平等、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夫妻向外借款数额较大的债务婚姻法要求夫妻共同签名,说明我们从法律上体现了夫妻平等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共同偿付的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夫妻的个人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有对婚内债权、债务有确认和共同签名的权利和义务。对离婚诉讼中未经另一方签名确认的债务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另一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该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利于防止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随意向外借债用于不良消费,如赌博、嫖娼等。尤其是赌博:夫妻双方隐瞒另一方借债赌博的现象屡见不鲜。该权利的实施有效地防止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的伪造债务的发生,保护了双方的离婚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民间借贷夫妻共同签字制度的确立,会促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名明确债务,也会促使夫妻双方在向外借贷时双方共同签立借据。因为法律的规定会打破目前社会上不利于人们掌握、收集证据的观念,从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