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关于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与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保护一直是一对矛盾。在夫妻另一方对借款确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是否能够直接判决由已经离婚的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文试从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角度剖析夫妻内部财产关系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并适当平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而且由于夫妻双方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财产关系直接影响着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 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性质及其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夫妻财产制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目的不仅在于确保男女平等,同时也在明示夫妻之财产关系,以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各国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各不相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夫妻财产制度也不尽相同。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的吸收财产制,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的共同财产制,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的分别财产制等。 我国对夫妻财产制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为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相结合,并通过列举方式列明了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和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 对于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夫妻双方对于婚后所得的家庭财产,如无特别约定系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共有关系系财产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财产共有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为外部关系,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并不影响共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共有财产原先所享有的权利。而对于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其对于双方财产权利的约定也属于一种内部契约,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也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无论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夫妻之外的第三人而言,属于内部财产关系。对外,夫妻财产作为家庭财产,是一个整体。第三人与夫妻双方或一方发生交易的,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则上应认为系以夫妻家庭财产为担保,不因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分配而有所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