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黔法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周红燕(又名周洪宴),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接龙村8组13号。 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市黔江区石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远贵,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厨师,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村11组。 委托代理人陈隆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红燕与被告宋远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红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林刚,被告宋远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隆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红燕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宋一凡,2003年5月16日补办结婚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贵阳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宋一凡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宋一凡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远贵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同居,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取名宋一凡,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宋一凡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一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厨师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照片,简阳市禾丰镇接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