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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抚养协议
作者:匿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转载    更新时间:2012-02-08
【摘要】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原告如意的代理人。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就本案涉及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性问题阐明如下意见。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原告如意的代理人。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就本案涉及的《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性问题阐明如下意见。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四种遗产转移形式中,因遗赠扶养协议的双务性、有偿性,相比于其他三种形式的单务性、无偿性,而享有优先的效力。如最高院1985年《意见》第5条的规定。因此,被告娟与遗赠人冯英的养女关系是否成立,不影响本案《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二,该《遗赠扶养协议》形式上合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由于《继承法》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和程序没有作明文规定,一般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订立的原则来订立,法律不要求采取公证形式。
原告证据六冯英生前工作单位证明:冯英是文盲,不会写字,生活中签名均以盖个人私章为准。
法庭调查证明:遗赠扶养协议上的冯英个人私章与冯秀英生前在单位工资表上的个人私章相同。故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真实、合法。
因被告提交法院另案的判决没有从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条件上否定效力。因此,法庭应依法确认本案非法定继承人如意与遗赠人冯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
三,冯英生前遗赠的柏树林私房具有唯一性。
西安市房地局2006年10月30日的私房档案证明:冯英自1951年9月27日婚前个人购买柏树林一间私房至今,该房为冯秀英生前在柏树林仅有的、唯一的私房,且属冯英婚前个人财产,冯英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他人无权干涉。
四,冯英生前遗赠其柏树林私房意思表示真实。
首先,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第3条约定:“冯英在柏树林37号有私房一间,在本人谢世后,其产权自然遗赠给冯如意。”因此,冯英生前愿将其名下的柏树林一间私房赠给如意意思表示真实。由于冯英在柏树林私房仅仅只有一间,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柏树林的门牌号不影响冯英愿将其名下的柏树林私房一间赠给如意的意思表示。且遗赠人冯英在之后的生活中也得到如意照顾和精神上的抚慰,解决了自己“生养死葬”的大问题,在冯英仅仅享有柏树林一间私房的条件下,客观上证明冯英遗赠其名下私房真实。
其次,被扶养人冯英原临终前保姆曾芳证明:冯英曾对她讲,原告和冯英建立《遗赠扶养合同》关系,冯英明确其死后愿将名下柏树林南头唯一的房给原告。冯英生前保姆证明冯秀英遗赠其名下私房属实。
第三,参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薛哲、郭远、张昌均能进一步证明:协议的签订客观真实,冯英愿将其柏树林仅有的一间私房遗赠给原告意思表示明确。且上述人员身份与本案协议的成立与最高院《意见》第36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没有影响。故冯英生前亲友也能证明冯英遗赠其名下私房属实。
五,如意履行了为遗赠人冯英的生养死葬义务。
法庭调查证明:1998年10月1日,冯英跟据其亡夫十年来的生活情况,决定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如意继续照顾其生活,抚慰其精神。扶养人如意不仅要从生活照顾她,更要从精神上给她以关心,使她得到温暖,安度晚年,承担起扶养的义务,以上事实冯英生前工作单位、居委会主任、邻居都书面证明属实。
各位法官:如意与冯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客观、真实,如意履行了为遗赠人秀英的“生养死葬”义务,虽然遗赠的房号发生笔误,但由于该私房客观存在唯一性,且遗赠人冯英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遗赠柏树林一间私房意思表示明确。因此,如意与冯英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应依法履行。
谢谢!
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亚林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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