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茵与郑昊(均为化名)两人诉讼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其他财产的处理均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婚房如何分割却各执一词,陈茵认为整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得一半价款,郑昊则认为仅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近日,长宁区法院根据他们婚前签署的“财产协议”作出判决,确认房产为两人共有,产权归郑昊所有,陈茵取得相应经济补偿。 2006年2月,陈茵经同事介绍认识了郑昊,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郑昊在父母的帮助下,以79万元的总价买了一套婚房,房屋产权登记在郑昊的名下,但其中15万元系向陈茵父母所借,郑昊父母出具了借条。12月,陈茵与郑昊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载明购房资金来源为:郑昊父母出资49万元,陈茵父母出资15万元,以郑昊名义贷款15万元。两人还在协议中对双方父母给予的厚爱表示感谢。协议签订后,郑昊父母出具的借条同时作废。 然而,经过一段婚姻生活,两人感到彼此性格不合,产生了离婚的想法。原来打算协议离婚,但在协商房产分割时,虽然两人都同意按照140万元估算,但具体如何分割却发生严重分歧。陈茵认为自己应该分得一半,而郑昊则认为仅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陈茵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而且产权登记时间也在双方结婚之前,但根据该房产购买时的出资情况,结合双方婚前对该房产的书面约定,应当认为双方在婚前有共同出资购买婚房的意愿。因此,应当认定该房产为原被告双方共有。据此,法院在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根据双方出资比例和贷款情况,酌情对房产分割作出处理: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未还贷款由被告偿还;原告搬离这套房屋,被告给付原告经济补偿38万元。 |